等影响有关;其二,就长官而言,以一官领三司逐渐成为定制,并形成了“三司使”使额,而以他官兼判三司也颇常见;其三,就其他官吏而言,五代财司较唐代多出了大量军将与人吏,这也与藩镇体制密切相关;其四,就职能而言,五代三司长官与机构职能,均较唐代大为扩展,参与军国大政决策,其与地方州县的联系也较唐后期更为直接密切;其五,北宋三司机构、官吏设置以及长官身份,与五代中央财政管理机构,尤其是后唐明宗朝设立的三司使与三司存在密切联系,其演进背后的动因,乃是中央集权的历史趋势。
(二)有关北宋三司职能及其与其他机构关系
关于北宋三司职掌的庞杂多样,及其在财政管理中的重要职权与主导地位,宋人已多有述及。现代学者通过研究三司职能,及其与其他机构关系,也充分证实了宋人说法的合理性。汪圣铎在有关职权范围的讨论中[46],认为“三司职权超出了单纯财政的范围,变成了封建国家总理经济事务的机构”,虽不具官员任免权,与各地转运司、府州军监也无隶属关系,且自身财政收支受到皇权(以内藏库为代表)的干预,但三司可通过财政决策权、考课权,以及荐举权,实现对央地财政事务的约束与支配,在财政管理方面达到对“百司、转运使、诸州”“如臂使指”的效果。黄纯艳在讨论三司职掌时,同样认为三司职能远不限于财务,并将前人已多有论述的财政职能归纳为供应京师百官军队日常开支、统筹管理上供、监督催科地方财赋征收以及参与财政决策谋议等四方面,分别加以论述,显得更为系统[47]。此外,由于三司事任广泛,与各类财政制度多有关联,故学者在研究宋代财政各类问题时,往往论及三司职掌。笔者挑选其中较有代表性者,根据其议题予以分类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