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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点看书 > 唐宋历史评论.第三辑 > 第43章完结

第43章完结

[83] 多谷特谷娜赤()意为“像女儿一样”,应是她的监护人赤耳对她的称呼。_如/闻′王^ \更~辛¢醉~全`

[84] 新娘的常用名查托(),更可能是一个突厥名。她的身份是zynβr’nch ynch,意为“一位被监护的女性”,表明她被当地国王监护,而原本的地位则不得而知。

[85] 维乌斯(Wiyūs),新娘父亲的名字,字面意思为“破晓”。见W.B.Henning,Ein manichäisches Bet-und Beichtbuch,Berlin,1937,p.72;W.B.Henning Selected Papers,Vol.I,p.486.Ilya Gershevitch,A Grammar of Manichean Sogdian,§217。其作为粟特男名,与Cappadocia国王Ariarathes的兄弟名字相似,参考亚美尼亚语Aruseak,意为“启明星,Aurora”。参阅V.A.Livshits,Sogdian epigraphy of Central Asia and Semirech’e,p.30。或以为这一名字可能反映了出生的时间,见P.Lurje,Personal Names in Sogdian texts,p.422。

[86] 传统法律。德国著名突厥学家茨默(P.Zieme)称这份文书可能与一种特定的法律,即突厥口头律法有关。`三~8\看_书.惘* ?追¨醉?歆~章-结*德金也认为由于文书中的双方都是突厥人名,尽管用粟特语书写,这份契约反映的可能确实不是粟特律法,而是突厥律法。见Desmond Durkin-Meisterernst,“Sogdian Women in the Diaspora”,中译本见德金著,胡晓丹译,荣新江校《侨居地的粟特女性》,第86、94页。不过考虑到新郎的常用名是伊朗名,新娘的常用名虽是突厥名,但其本名应该也是伊朗名,而且契约和古代阿拉美、古波斯法律颇多相似之处,所以不易将文书定为突厥法。

[87] ZNH xypδ x’n’kh p’txš’wnh wδwh,意思是“女子在丈夫家拥有权力”,相似的表述亦见于巴克特里亚文书和帕拉维文文书,但不见于希腊文献,似乎表明了粟特地区女子在家庭中的地位。女子处于丈夫的监护之下,成为家庭名义上的“女主人”,这种婚姻形式是伊朗和中亚常见的婚姻形态。参阅Ilya Yakubovich,“Marriage Sogdian Style”,pp.336-337。

[88] 尽管新郎的名字是一个突厥名,新娘的常用名也带有典型的突厥化因素,里夫什茨认为新郎和新娘之间是典型的粟特贵族间的婚姻,“要求乌特特勤要对他的妻子查托相敬如宾,[为她提供]食物、衣物和饰品,尊敬爱护她,如一位夫人在他自己家里掌握权力,这是一位绅士对待自己的妻子,当其为贵妇的方式”。~兰?兰¢文*穴\ ~耕+鑫,罪·筷?见V.A.Livshits,Sogdian epigraphy of Central Asia and Semirech’e,p.22。

[89] 里夫什茨读作dy-n’rk’h,意为“一第纳尔(dinar)的”。雅库波维奇读作δyn’kknh,意为“Dēn类型的迪拉姆(dirhams)”。其词根δyn(Dēn)是琐罗亚斯德教的中古波斯语称谓,词缀’kkn(-akān)可释为“某类型的,像……一样”,如qysrq’n(kēsarakān),意为“凯撒类型的钱币”,应为刻有罗马国王头像的拜占庭币,参阅B.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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