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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特区根据地的财政收入

方苏维埃组织搬运队,部队派出小分队护送,由给养副官带队前往。在打给养中执行的纪律是“四不准”和“一必须”,即不准拿穷人的东西,不准私分或隐瞒,不准私自出卖打给养所得物资,不准牵耕牛;必须有组织有领导地集体行动。“四不准”和“一必须”是打给养中铁的纪律,违者军法从事。如在德江县毛岭的一次打给养中,一战士隐瞒床单一床,悄悄出售后被处以极刑。打给养所得财物全部造册登记,贵重物品上交军部,其余作收入账后分配给附近部队、苏维埃政府和穷苦百姓。当时打给养很普遍,从敌方资料也可看出,《沿河县志·前事·红三军》中记载:“红三军因神匪(神兵)之请求,乃移驻沿属之枫香溪及谯家铺一带,二十六日至沿三十里之淇滩及天宫井一带征收粮食。……自红军移驻谯家铺后,时派出游击队四出征收拉肥。”可见当时打给养影响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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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肥羊”,是根据地创建初期一种财政征收特殊手段。其作法是派遣小分队到苏区以外地区将土豪劣绅当家人或国民政府重要官员捉来,令其家人用钱来赎回。如在酉阳境内抓了一名叫莫二老爷的大土豪,带到沿河后,由他写信给家中,送来50支枪和5箱子弹赎回;在印江,抓来一名地主,他自己写信回家,送来300块光洋赎回;在石梁抓了一个前清秀才,家人送来200块光洋赎回。这种筹款方式,虽然不规范,不稳定,但在根据地初创时期,也的确行之有效,一定程度解决了财政上的一些困难。随着根据地的巩固和扩大,这种手段即行终止。

(五)工业收入

工业收入,在黔东苏区财政收入中所占比例虽然不大,但却是一个不可或缺的而且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

新创建的根据地,为巩固苏维埃政权,支援前方战事,必须积极发展工业。黔东苏区工业有三类:一是红军和苏维埃政府自己创办的工厂;二是扶持农民创办的工厂;三是地方原有的作坊。在这三类中,第一类产品未进入市场销售,不是直接创收,而是从节省开支上间接增收。红军在枫香溪、沙子坡、香树坪、南腰界、汤山镇等地先后建立了军械修理厂,制造马刀、梭镖、修理枪支、改装子弹、制造火药、炸药、手雷和缝制军服等等。红军在沙子坡大路曹建有一个较大的兵工厂,这一带的铁匠全部集中在这里,既炼铁、铸铁,又打造刀、戟。谈起这个厂的规模时,当地的老百姓说:“每到晚上,工厂的炉火映红了半边天。”第二类,主要是在苏维埃政府支持下开办的煤厂、水银厂、石灰厂、榨油厂,它直接为红军修械厂服务,为苏维埃政府提供储备品和供给品。1934年8月到10月间,红军在南腰界雇了近百人专门开采冶炼汞。/2^叭+墈·书/王′ +庚.辛!最-全-产出水银全部交由监护队封存。第三类则是分散在民间的诸如造纸、纺织、染布等作坊。这第二、三类虽可直接提供税收,但为了鼓励和推动工业发展,苏维埃对这些工厂采取免税和少征的政策,所以实际财政收入甚微。

(六)农业收入

农业税是苏区当年的主要财政来源之一。黔东革命根据地内进行土地革命后,广大贫雇农都分得了土地,生产力得到解放,促进了农业的较快发展。农村经济有了较稳固的基础,因而,苏维埃政府也就有了固定的农业税收入。农业税源来自四个方面:一是苏维埃公田收入;二是红军公田收入;三是土地税;四是统一的累进税。

苏维埃公田收入,指土地革命中,按《没收土地和分配土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乡苏维埃须酌留十挑谷的公田,以其收入为乡苏维埃办事之用。”土地革命中所留公田的政策得到了落实。在17个区和70多个乡苏维埃政权中,共留公田900余挑,按每挑收谷100斤计算,可收入稻谷近10万斤。这是根据地的一大财源,也是较稳定的收入。

红军公田收入,指按土地革命政策“每乡须酌留红军公田十挑至二十挑”给黔东以外地区的红军战士,“每乡分给十个人的土地。”这一政策,大多数区乡落到了实处。照此计算,根据地内留红军公田约有3500挑,可提供30来万斤稻谷的农业税,这也是根据地内的一大财源。

土地税,在当时虽然列为一个税目,但实际征收很少。苏维埃规定,土地税“主要向富农征收,中农少收,贫农免收,”“红军家属一律免除。”征收标准,每挑谷子征1 - 2碗谷税,据统计,根据地内土地税总额折谷约斤。

统一的累进税,是黔东革命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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