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八贯二八卅六文,为去年社等社利不足,准例取社等用讫
5 一贯七百五十文应分
6 九贯九百八十六文冬季
7 王都督分得二千九百八十二文
8 判司五人各分得八百五十二文[40]
新获吐鲁番文书“唐咸亨元年(670)后西州仓曹文案为公廨本钱及奴婢自赎事”[41]中有由仓曹府史负责的“公廨正本社本”,可见唐高宗、武后时期,官司公廨钱的经营形式被称为“社”。+飕¨嗖*晓`税.旺? ,已/发·布-最/歆.璋~結`孟宪实指出大谷3502号、3499号文书所提到的社,不是民间结社,而是官司组织,因此定名为“公廨钱帐历”。此帐历中提到的“王都督”应当是武周天授年间任西州都督的王孝杰。[42]另有判司五人,这少于中都督府应置诸曹参军事七人,可能是当时有阙官所致。本件文书中提及“社利不足”,考虑到高宗、武后时期钱贵物轻的状况,都督府各官所得月料钱数少于唐玄宗时期也是可以理解的。.第*一,看.书\惘^ !蕪,错-内~容~其中,都督得钱二千九百八十二文、判司五人各分得八百五十二文,其比例恰为七比二。考察表4“唐前期州司官员月料分配计算表”,中下都督府判司所得月料数正为长官的七分之二。这件“武周西州公廨钱帐历”与《夏侯阳算经》证明了《通典》与《新唐书》所述州县外官月料,依照所在官司所任官职“以职田数为加减”的分配方式,作为一项官僚经济待遇的基本制度,得到了长期、广泛、有效的施行。
前已述及,唐代的外官不只包括州县官员,还包括镇、戍、关、津、岳、渎及在外监官与在外武职事官。镇、戍、关、津、岳、渎官员的月料分配方式,因材料所限暂不得而知,但是在外武职事官月料收入的分配方式,吐鲁番文书亦有材料可以证明。“唐神龙元年(705)公廨应收浆帐”[43]云:
1 合今年应收浆总伍拾肆硕伍
2 卅三石九斗 给折冲
3 廿石三斗五升 给左果毅
4 右依检案内神龙元年公廨应收[44]
此件文书中涉及了西州某一折冲府的月料收入分配。/山?芭·看^书\罔_ _埂′鑫~罪?全-我们知道,公廨田园的租佃收入是月料收入中的一项。本件文书中的“公廨浆”,是指用于酿酒的葡萄浆,即折冲府以其公廨田园收入的葡萄浆充给官员月料。李锦绣提到,此件文书中的公廨收入分配值得注意,但并未给出解释。[45]长官折冲都尉得三十三石九斗,副长官果毅都尉得二十石三斗五升,合五十四石二斗五升,与公廨园总应收相差无几。且折冲与果毅各自所分得浆数有整有零,精确至升。这与吐鲁番文书中常见的计整取数相较,显得非常特别。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在外武职事官公廨田充给月料是“以职田数为加减”,按比例分配的。折冲中府折冲都尉职田五顷半、果毅都尉职田三顷半,下府折冲都尉职田五顷、果毅都尉职田三顷,比例是或近似于五比三。此件文书中,折冲都尉得三十三石九斗,折冲果毅得二十石三斗五升,比例亦近于五比三。
这件文书证实,“先以长官定数,其州县少尹、长史、司马及丞,各减长官之半”的月料分配方式仅是针对州县的长官与副贰而言的。军府所置职事官,是以各官员的职田数作为其月料分数,按比例分配月料的。
四 职务收入在唐前期外官经济待遇构成中的地位
上述分析,是笔者对于《通典》外官月料条与《新唐书·食货志》外官月料条的一些解读。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外官的职田数额,以所在官司为优先考量,具有职务收入的倾向。其中在外武职事官的职田数额对应于具体职务,其职田收入属于职务收入。外官月料分配与职田制度密切相关,对应官员具体职务按比例分配。外官的月料收入属于职务收入。官员的职事品在确定月料分配分数的过程中,充当了职务与职田数的换算工具。
在了解了外官职田与月料收入的性质之后,我们还可以考察,这两种经济待遇在唐前期外官的收入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