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的对象主要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
5. 红军作为工农群众利益的坚定扞卫者,与国民党帝国主义进行着殊死斗争的先进战士,无论本地人还是外籍人,都要分给他们好的土地。雇农苦力也应该分给好田,但需要向贫农中农做好解释工作,征得大众的同意,体现了对革命功臣的尊重和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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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红军是创造、巩固和发展黔东苏区的中流砥柱,在分配土地时,每乡要给来自黔东苏区以外地方的红军战士,分给十个人的土地,为红军战士解决后顾之忧。*l¨u,o,l-a¢x¢s-w,.?c*o?m*
7. 工农阶级中的衰老残痴以及孤寡,无法自己劳动且没有家属可靠的人,也应分得土地,他们可以委托他人耕种或出租,保障了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
为了确保分配土地时的公平、公正,避免出现纠纷和混乱,《条例》还制定了一系列相关规定:
1. 分配范围以一乡为单位,地主的土地在哪个乡,就归哪个乡的人分配。贫农中农的土地,不论其位于哪个乡,都不能被没收或强行交换,明确了土地分配的地域界限,避免了跨区域的矛盾和纠纷。
2. 没收豪绅地主的财产及土地的同时,必须彻底消灭口头和书面的一切佃租契约,取消农村中与这些财产和土地相关的义务或债务,并宣布一切高利贷债务无效。严禁农民部分退还地主豪绅的土地或偿还一部分债务,不准秘密还租。对于贫农中农之间以土地抵当的情况,若抵当给贫农中农,原主可无条件收回土地;若无法收回,当主可另分土地,或原主另分土地,具体由乡代表会议进行处理,从根本上废除了封建剥削的契约和债务关系。
3. 如果贫农中农故意以多报少,企图多分土地,将受到处罚,不分给他们土地,维护了土地分配的公平性和严肃性。
4. 在土地没有分配以前,已经栽种了庄稼(且属于贫农中农)的土地,如果以后分给别人,应由分得土地的人出价赔补,保护了原耕种者的劳动成果。
5. 如果苏维埃工作人员在分配土地中,为地主保留土地,为富农保留好土地,或者将好土地分给自己,须由群众公议进行处罚,防止革命队伍内部出现腐败和不公现象。
6. 为了严防地主富农的破坏和反攻倒算,如果地主富农抢夺已经没收土地的收获品,或者向贫农中农索租债,苏维埃将以最严厉的法律进行制裁,保障了土地革命成果不被破坏。
黔东特区第一次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定的《没收土地和分配土地条例》共计二十五条,它充分体现了党的“依靠贫雇农,打击地主富农”的阶级路线。尽管由于当时的环境局限,并没有正式划分出地主、富农、雇农、贫农、中农等明确的阶级成分,但按照《条例》对土地占有情况的规定,各阶级的界限在实际操作中大体分明。
印江的土地革命,是在各级革命政权相继建立,游击队、自卫队纷纷组织起来的坚实基础上进行的。各级区、乡政权作为土地革命的领导机关,发挥着组织、协调和指导的重要作用;游击队、自卫队则作为武力后盾,为土地革命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安全保障,抵御了反动势力的干扰和破坏。
盘踞在各地的土豪劣绅、贪官污吏,如同沉重的顽石,长期压迫在印江农民的头上。为了让农民群众摆脱压迫,挺直腰杆,红三军对土豪劣绅展开了坚决的斗争,为农民群众撑腰打气,帮助他们克服恐惧心理,勇敢地起来反抗。曾经不可一世的豪绅官吏,在革命的浪潮中威风扫地。有的匆忙跑进县城“避难”,有的逃到外地“躲灾”,还有的低声下气,哀求宽大处理。
1934 年6 月9 日(古历4 月28 日),红三军首次抵达印江刀坝,迅速采取行动,逮捕了伪区长李天治,并将其带到来安营处决,打响了打击反动势力的第一枪。同一天,红三军还派兵前往毛坝,捉拿伪区长陈文澜,虽然陈文澜逃匿未获,但这一行动极大地震慑了反动势力。8 月10 日(古历7 月初1),红三军再次来到刀坝一带,成功捕获伪区长严循德,并在来安营召开了一场规模盛大的公审大会,吸引了2000 多人参加。贺龙同志站在一张高桌子上,发表了简洁有力的讲话。讲话结束时,贺龙同志提高嗓音,大声问道:“大家说,严循德该杀不该杀?”话音刚落,现场人声鼎沸,群众齐声高呼“该杀”。贺龙军长跨前一步,大手有力一挥,斩钉截铁地宣布:“严循德罪大恶极,非杀不可!”几